(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李道彬,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民一(民)初字第3568号原告陈晓东,男,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许光宇,上海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道彬,男,住安徽省。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李道彬(系第一被告),职务总经理。被告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法定代表人李道彬(系第一被告),职务总经理。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咸朝,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晓东诉被告李道彬、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晓东于2015年5月20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金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晓东的委托代理人许光宇,被告李道彬、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咸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晓东诉称,2015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月利率1.8%,逾期还款除继续支付利息及按20%支付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原告催讨债务的律师费用。另约定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的当日,原告给付了被告借款600万元。被告至期未兑现还款承诺,现要求第一被告归还借款600万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至还款借款时止的利息,要求第一被告支付律师费用30万元,要求第二、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道彬、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借款及担保的过程属实,除对约定的借款利率有异议外(约定的月利率1.8%过高),同意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月利率1.8%,逾期还款除继续支付利息及按20%支付违约金外,还须承担原告催讨债务的律师费用。第二、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约定钱款汇入案外人徐馗的银行账户(6228480668148991874),如发生争议由合同履行地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案外人徐馗上述银行账户先后汇入290.005万元、310.005万元(100元为手续费)。至期,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催讨不着,遂聘请律师起诉来院。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交易回单、聘请律师合同及银行律师费付款清单(30万元)。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未提出异议。审理中,因原告的申请,本院对三被告的财产作出诉讼保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第一被告向原告借款600万元的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原告交易回单为证,被告也予以认可,本院依法应予认定,现原告要求第一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依法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但在月利率1.8%的基础上再承担30万元律师费用,显然加重了被告的债务负担,为此本院对律师费用酌情处理为5万元。第二、三被告为第一被告借款担保人,对第一被告归还借款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道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晓东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自2015年4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1.8%支付该借款的利息,至还清该借款时止。二、被告李道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晓东律师费用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道彬履行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李道彬、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656元,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8,328元,由被告李道彬、安徽省六安市永联服饰有限公司、平湖市永联服装洗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金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