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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辉执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秦世新与陈秀录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世新,陈秀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辉执字第1530号申请人秦世新。被执行人陈秀录。秦世新申请执行陈秀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秦世新依据生效的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秀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腾出场地,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执行费5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查明,本案案情复杂,被执行人陈秀录身患××,致使本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新中民五终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朱新昌代理审判员  王 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