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2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郑磊与蔡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21231号之二原告郑磊。委托代理人梁兰,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筱雯,上海儒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磊与被告蔡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支付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四款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