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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潘自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潘自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法定代表人:谭家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翠婷,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自觉,男,198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自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的申请,但因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获批准。在本院发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上诉人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在提出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用未获批准后,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德印审判员  李 桥审判员  黄光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秋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