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舟山中海洗舱有限公司与辽宁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中海洗舱有限公司,辽宁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017号申请执行人舟山中海洗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友昌。被执行人辽宁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星博。本院在执行舟山中海洗舱有限公司与辽宁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辽宁渤海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股权已查封,一时难以处置完毕,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01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