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陆长生与王龙如、中国人寿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长生,王龙如,中国人寿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510号申请执行人:陆长生,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王龙如,男,汉族,现居住安庆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龙如、中国人寿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银行存款0.79万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