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徐朋伟与陈长兴、陈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朋伟,陈长兴,陈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徐朋伟,委托代理人杨建强,宜兴市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长兴。被告陈飞。委托代理人陈长兴(系陈飞父亲)。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滨北路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朋伟与被告陈长兴、陈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朋伟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朋伟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朋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朋伟负担。审判员 丁志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