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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俊辉与董再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辉,董再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324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辉,男,汉族。被执行人董再良,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费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打工未归且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5)户执字第003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