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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何怡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