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924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进二0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何怡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