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民初字第2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某甲、王某等与郭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王某,郭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2177号原告郭某甲,退休职工。原告王某,农民。被告郭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王某与被告郭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王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郭某甲、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廉立伟审 判 员 刘连友代理审判员 王庆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