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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忠华与杨传欣、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华,杨传欣,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一初字第01062号原告:王忠华,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溧阳市。委托代理人:李聪,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传欣,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姜法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兵,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乾,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忠华与被告杨传欣、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倩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孙倩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保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