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董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039号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组织机构代码号56495524-0。法定代表人:张迎节。被告:董伟伟,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董伟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陵新安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志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