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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1991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洪涛,山东古平律师���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3日出生。原告冯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吕洪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相处,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某未到庭应诉,也未作书面答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11月5日登记结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婚姻登记记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双方虽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彼此不能相互理解、相互体谅,但夫妻感情之间并未到彻底破裂、非离不可的程度,双方应尽量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维护和珍惜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