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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民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与秦皇岛市金盘法兰制品有限公司、赵铁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秦皇岛市金盘法兰制品有限公司,赵铁汉,王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2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住所地秦皇岛市开发区武夷山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晓东,行长。委托代理人毕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员工。被告秦皇岛市金盘法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海关404厂院内。法定代表人赵铁汉,董事长。被告赵铁汉,秦皇岛市金盘法兰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闽,中国石化秦皇岛分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赵铁汉,秦皇岛市金盘法兰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系被告王闽丈夫。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与被告秦皇岛市金盘法兰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赵铁汉、被告王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40元,减半收取1357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徐士龙审 判 员  常润清人民陪审员  张连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