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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韩贤英、张宏英等与贾森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贤英,张宏英,张传芹,张秩铭,贾森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2370号原告韩贤英。原告张宏英。原告张传芹。原告张秩铭。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辉,睢宁县群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森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凤凰山庄C座商办楼。原告韩贤英、张宏英、张传芹、张秩铭诉被告贾森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现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四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原告撤回对被告贾森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