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何正昌申请执行肖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昌,肖军,郑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何正昌。被执行人肖军。被执行人郑德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正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军、郑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军、郑德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廷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