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湄法执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何正昌申请执行肖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昌,肖军,郑德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湄法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何正昌。被执行人肖军。被执行人郑德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正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军、郑德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军、郑德义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湄法执字第1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怀志审判员  张宗奇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廷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