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民初字第2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2677号原告:邵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张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局以迁移新址不明,退回本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国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旭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