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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沈林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催字第25号申请人: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栅庄桥村。法定代表人:沈林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因所持中国银行杭州瓶窑支行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号10400052/27082693,票面金额100000元,出票人杭州精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8月13日之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中国银行杭州瓶窑支行出票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号码为10400052/27082693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剑飞审 判 员  王 孟代理审判员  张 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