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宜执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廖红英、吴进秀等与周东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红英,吴进秀,杨先寅,豆贤保,张福香,豆小雨,杨敏敏,王英,王忠,王毅,冯明勇,周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宜执字第00086-1号申请执行人廖红英。系被害人杨某的妻子。申请执行人吴进秀,农民。系被害人杨某的妻子。申请执行人杨先寅,学生。系被害人杨某的儿子。申请执行人豆贤保,农民。系被害人豆德平的父亲。申请执行人张福香,农民。系被害人豆德平的母亲。申请执行人豆小雨,学生。系被害人豆德平的女儿。申请执行人杨敏敏。系被害人豆德平的女儿。申请执行人王英,农民。系被害人豆德平的妻子。申请执行人王忠。系被害人王某的弟弟。申请执行人王毅。系被害人王某的弟弟。申请执行人冯明勇,农民。被执行人周东红。本院在执行廖红英等人与被执行人周东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09)宜刑初字第15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周东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廖红英等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查明,执行人周东红及其妻子杨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信息并有存款,其完全有一定偿还能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廖红英等人的申请及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东红及其妻子杨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43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东红及其妻子杨蓉所有的等价值34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寅虎审判员 薛光辉审判员 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德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