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重庆建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062号原告: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六安市远大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祝万浩代理审判员 王冬梅人民陪审员 陈克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宝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