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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刑终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杨某某犯非法��营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359号原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夏邑县,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夏邑县,汉族,个体劳动者,住夏邑县,2015年3月18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处。辩护人刘建忠,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谯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5)谯刑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平审 判 员 罗 炜代理审判员 杜 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素侠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