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嵩民五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金保与杨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保,杨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嵩民五初字第62号原告:张金保,男,62岁,住河南省嵩县。委托代理人:吴红光,河南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学斌(杨次娃),男,59岁,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保诉被告杨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保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保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张金保承担。审判员 刘志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晓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