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盛茂奎与王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茂奎,王新伟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盛茂奎,男,195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永城市。被告王新伟,曾用名王伟,男,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徽,男,198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茴村乡苗阁村何营东组,系被告之侄。本院在审理原告盛茂奎诉被告王伟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盛茂奎于2015年8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盛茂奎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茂奎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盛茂奎负担。审判长 黄建民审判员 王 莉审判员 李丹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