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城刑监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翟淑敏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再审审查刑事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5)白城刑监字第8号原审被告人翟淑敏犯骗取贷款罪、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黄立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本院作出(2012)白中法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魏雁群、杨生海等25人不服申诉到本院。申诉人申诉称,翟淑敏在安广有木材加工厂一处,能够对被害人予以赔偿,但因申诉人多次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均不予立案,给申诉人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本院认为,申诉人魏雁群、杨生海等25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经本院2015年度第14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