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朝国、詹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朝国,詹术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初字第296号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东生,湖南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国。被告詹术彬。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朝国、詹术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文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