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商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王承存、卞书平与卞书平、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承存,卞书平,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德商初字第377号原告:王承存。委托代理人:毛羽敏。被告:卞书平。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承存与被告卞书平、被告浙江敏捷电梯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相关案件资料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承存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550元,由原告王承存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管小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