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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拜民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丛晓辉与被执行人李保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晓辉,李保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拜民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丛晓辉,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女,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街。被执行人李保志,居民身份证号码:230xxxxxxxxxxxxxxx,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拜泉县xx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丛晓辉与被执行人李保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5)拜商初字第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樊少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