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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林积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20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邱华方。委托代理人邵永兴。被告林积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林积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邵永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积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称: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受理了被告的申请,向被告发放了具有透支功能的卡号为52×××71的牡丹信用卡,根据原告交易系统显示的交易记录,至2014年12月1日,被告透支余额(本息合计)达141390.95元。根据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持卡人对交易和账户有异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天内进行查询,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最低还款额还款的,视为逾期,除因承担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承担5%的滞纳金,连续两次逾期还款的,原告有权停止被告的牡丹卡使用。根据历史交易记录,自2013年10月起被告连续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形,每月均有滞纳金发生。原告认为,被告系持卡人,对交易信息可以通过与原告核对或电子交易系统随时核对,现原告欠款不还已经构成违约。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141390.95元(计至2014年12月1日,透支利息按牡丹卡规定利率追算至还清之日)。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积松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3日,被告填写《牡丹卡申请表》1份向原告申领牡丹信用卡,申请人声明载明:本人保证申请表所填写全部资料及所有相关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本人授权乙方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渠道查询本人有关信息。本人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向银行索取并阅读和知悉),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合约》、《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业务协议书》,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若申请并注册成功)的规定,不论申请批准与否,本人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均由中国工商银行保留。被告在主卡申请人签名处签字确认。在该申请表反面附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规定,持卡人对交易和账户有异议的,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60天内进行查询。持卡人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当期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应按每日万分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可按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持卡人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银行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算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持卡人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银行有权停止其牡丹卡的使用。经原告审核后同意向被告核发卡号为52×××71的牡丹信用卡一张。信用卡激活开立后,被告使用该信用卡多次透支消费,期间也陆续有部分还款,但自2013年10月起被告连续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形,原告依照《领用合约》的约定持续计息和计滞纳金。截止2014年12月1日,被告累计结欠透支本息141390.95元一直未能予以偿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工银信用卡申请表、结算清单、催收记录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本人向原告申领信用卡,原告审核后同意并向被告发放了信用卡,被告激活并使用,自此双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被告在出具信用卡申请表时签名确认愿意接受《领用合约》的约束,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上述《领用合约》的内容在该信用卡申请表中予以公布,故被告以其向原告申领的信用卡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受《领用合约》的约束。根据被告的信用卡消费记录,被告出现透支消费逾期未能偿还的违约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积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41390.95元(暂计算至2014年12月1日,透支利息按牡丹卡规定利率追算至还清之日)。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或汇入太仓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太仓支行营业部,账号:45×××14。案件受理费3128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88元,由被告林积松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苏州农业银行园区支行,账号:10×××99。审 判 长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