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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周海滨、孙梅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周海滨,孙梅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986号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瑞园名城001号楼00单元306号。法定代表人:刘加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厉磊,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海滨。被告:孙梅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海滨、被告孙梅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富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仝桂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秦雪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