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融执行字第2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小谊与郑长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小谊,郑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融执行字第2376-1号申请执行人陈小谊,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郑长平,男,汉族,1963年6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陈小谊与被执行人郑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2)融民初字第64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时间:2013年12月10日)。判决如下:郑长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陈小谊借款本金95万元和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045元,由郑长平负担。因郑长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陈小谊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后,依法以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郑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小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郑长平在福清汇通农村商业银行、兴业银行福清支行、中国建设银行福清宏路支行有账户。经向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郑长平名下有一辆奇瑞牌小型汽车。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郑长平名下无房产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查封了被执行人郑长平名下的一辆奇瑞牌小型汽车(仅作查封登记,尚未实际控制到案);二、划拨了被执行人郑长平的银行存款39950.38元(扣除执行费11900元,余款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陈小谊);三、决定将郑长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长平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陈小谊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第6444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繁金审 判 员 陈观捷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建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