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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催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唐安福商贸有限公司催告判决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唐安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汶催字第3号申请人无锡唐安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夏港街道青山商城*号门。机构代码:05187843-8。法定代表人唐犇,经理。申请人无锡唐安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5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汶上县国美购物中心出具的票号为31300051/30127086、收款人为济南TCL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为无锡唐安福商贸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日期为贰零壹伍年零叁月零贰日、到期日为贰零壹伍年零玖月零贰日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无锡唐安福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君审判员 刘兆荣审判员 邓秋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俊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