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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辰执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173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辰中路5号。法定代表人丁庆兰,局长。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法定代表人齐金岱。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北辰区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纠纷一案。在执行前,经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辰行执字第0135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