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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刘转转抢劫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转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刑减字第00494号罪犯刘转转。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陕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维持了(2011)榆中法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该判决以被告人刘转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刑期从2010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止)。该犯于2014年5月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11日。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转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学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组立工期间,认真负责。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0个,2014年劳积折合2个积极,该犯共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转转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且其已将原判罚金缴纳,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刘转转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榆平代理审判员  尚二平代理审判员  窦筱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