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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银杏诉被告王德瑞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184号原告:赵银杏,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定代理人:赵墅雯,女,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代理人:张岩峰,许昌市魏都区丁庄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德瑞,男,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银杏诉被告王德瑞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银杏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银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银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银杏负担。审判员  陈荣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耿鹏帅第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