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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周云龙诉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云龙,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保字第50号申请人:周云龙,男,1977年3月10日生,汉族,辽源市人,个体,住柳河镇被申请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傑经理申请人周云龙与被申请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柳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了利于诉后执行,申请人周云龙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李荣山所有位于四平市伊通县门市房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梅河口市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柳河镇王船口二区49栋4号,237.82平方米门市房;二、查封申请人周云龙提供的,李荣山所有位于四平市伊通县永宁街A3—12—3号115.44平方米门市房;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等相关手续。逾期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应由申请方向我院书面提交续查封扣押申请书。否则由申请方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韩春树审判员  张云坤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