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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77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王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鹏及其委托代理人阴江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09年开始交往,2011年10月8日在老家举行婚礼。20XX年X月X日生下一子王某某,后两人于2012年11月1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两人性格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吵,甚至动手打架。两人于2015年1月份开始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另外两人就离婚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表示对离婚没有异议,但是就子女抚养、抚养费问题未达成共识,故无法协议离婚。考虑到双方的实际生活状态,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只能诉至法院,请求人民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张某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但是庭后被告到庭说明自己不愿意离婚,希望为了孩子可以挽回自己的婚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并于2011年在原告老家举行婚礼,20XX年X月X日双方生下一子王某某,2012年11月1日在西安市雁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虽因家务琐事争吵,但并无根本性矛盾。后原告诉至本院,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因而未能调解。上述事实短息截图、庭审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相识多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并且双方育有一子,已经建立起完整的家庭。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争吵,但并无原则性矛盾,因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并且被告张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对双方婚姻前景仍然抱有希望。原告之主张并支持夫妻感情破裂之证据,故对其离婚之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维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