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瀍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诈骗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1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东关分局取保候审。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洛瀍检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7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双辉、张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洛阳市瀍河回族区陇海路“宝贝衣橱”童装店内,以让被害人杨某某为其归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6152)欠款1.5万元,再刷卡套现归还杨某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的信任。在被害人杨某为其还款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信用卡注销,造成被害人杨某被骗1.5万元。案发后,赃款已追回,退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陈述及报案材料、证人熊某某证言、银行卡照片、扣押、发还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光大银行信用卡客户资料及消费清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赃款已全部退赔,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罚当其罪的刑事原则,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贾瑞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肖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