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邹文与王磊、刘洪涛公司设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磊,刘洪涛,邹文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4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洪涛,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共同委托代理人:熊千喜、程鹏宇,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文,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委托代理人:吴石明、陈色伟,均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磊、刘洪涛因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47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户籍地址为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盆尧乡张老庄村十五组。另外,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也并非是广州市天河区。因此本案应由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认为另案[一审案号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2399号、二审案号(201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986号]的案件由原审法院管辖,便认为本案也应该由该院管辖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履行涉案《广州彩晶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华亿华联商业科技有限公司(筹备)运作方案》(又名为公司运作方案既股东合作协议)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因公司设立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拟设立的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岗项太平洋电脑城二期内,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潘志刚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