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茫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李小龙与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小修六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茫崖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龙,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小修六队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茫民初字第89号原告李小龙,男,汉族,1988年12月23日出生,山东省东营市人,个体。被告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小修六队。经营人:赵连军,男,汉族,黑龙江省扶远县农垦社区,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小修六队负责人。本院在受理原告李小龙诉被告濮阳市凯辰钻采科技有限公司小修六队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龙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李小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李小龙承担。审判员 张青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