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黄黎明与范中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黎明,范忠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黄黎明。被执行人:范忠义。申请执行人黄黎明与被执行人范中义恢复原状纠纷一案,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日以(2014)陇民三终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判处: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由被执行人范中义恢复申请人黄黎明土地原貌及赔偿损失费共计人民币20797.00元。判决生效后,在执行中,经“四查”,被执行人范中义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暂无执行能力。我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张 浩审判员 山军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勤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