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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国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行终字第0062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国庆。上诉人张国庆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5)芙行立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判两被告履行行政职责。本案二审过程中,张国庆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国庆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国庆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左 武审 判 员  谭军辉代理审判员  肖 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