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梅青与侯四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青,侯四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09-3号原告陈梅青,女,汉族,1957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四二,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青诉被告候四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梅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8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58元,由原告陈梅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