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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梅青与侯四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梅青,侯四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徒宝民初字第00209-3号原告陈梅青,女,汉族,1957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张丽霞,镇江市丹徒区宝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建强,镇江市丹徒区谷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侯四二,男,汉族,住江苏省镇江市。委托代理人俞仁明,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青诉被告候四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梅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梅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8元,保全费970元��合计2058元,由原告陈梅青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鸿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群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