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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祁文发、崔有江申请执行黑龙江中维电信电源工程公司、哈尔滨市英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580-1号申请执行人祁文发,身份证号×××,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委托代理人崔海英,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佳木斯市鹰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申请执行人崔有江,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维电信电源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湘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刘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英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新阳路95号。法定代表人赵英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祁文发、崔有江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中维电信电源工程公司、哈尔滨市英华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胡庆斌代理审判员  尚西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