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某与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斌,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于某与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为众审判员 徐惜民审判员 邵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