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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异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某与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异字第1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委托代理人周建斌,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于某。本院在执行于某与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审判长  张为众审判员  徐惜民审判员  邵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