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赵选举、张建平、张宁、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赵选举,张建平,张宁,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焦民劳终字第003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杨龙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选举,男,汉族,1954年9月23日生,住中站区。委托代理人许立齐,焦作市中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张建平,男,汉族,1973年12月1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原审被告张宁,男,汉族,1991年8月4日生,住焦作市山阳区。张建平、张宁二人委托代理人许方,焦作市中站区许衡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卫校西街***号。委托代理人柴明华,男,汉族,1955年9月6日生,住焦作市解放区。系该局生态植物园负责人。上诉人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选举、原审被告张建平、张宁、焦作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审原告赵选举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征询其它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赵选举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选举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经征询其它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均同意赵选举撤回起诉。赵选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2015)站民二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选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605元,由赵选举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10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焦作市森宇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晓武审判员 陈金刚审判员 王长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