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韩辉与王起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辉,王起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1091号原告韩辉,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被告王起有,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辉与被告王起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被告联系不上为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辉负担。审判员 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双双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