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邵益明与徐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益明,徐文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190号原告:邵益明。被告:徐文丰。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益明与被告徐文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告徐文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已被武义县公安局于2015年7月3日立案侦查。本院认为,被告徐文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现已被武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移送公安机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益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3元(原告已预交),全部退回原告邵益明。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颜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吴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