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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齐志玉、梁春兰与被上诉人齐景涛为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志玉,梁春兰,齐景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9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志玉,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春兰,女,系齐志玉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景涛,男。上诉人齐志玉、梁春兰与被上诉人齐景涛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新野县人民法院(2015)新城民初字第0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齐志玉、梁春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齐志玉、梁春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上诉人齐志玉、梁春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庆文审判员  张继强审判员  赵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