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恢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陶帮荣与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陶帮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恢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陶帮荣。申请执行人广州凯帆道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陶帮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1)龙债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陶帮荣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南海口金湖支行账户(账号:22010XXXXX)内存款35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陶帮荣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南海口金湖支行账户(账号:22010XXXXX)内存款29822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张汉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