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孙xx诉袁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淑杰,袁成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465号原告孙淑杰,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东五卜奎街道王子花苑社区***组,身份证号码230203196806********。被告袁成武,男,196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建设街红旗委**组,身份证号2211141965********。原告孙淑杰诉被告袁成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被告袁成武在中铁二局做工程,在原告处拉货欠款为107,318.00元,经催要未果,故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本院认为,原告请求被告还款,但是���提供的被告住址不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3.00元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文汇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张锐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丽丽 微信公众号“”